秦都区问责省第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
| 所在地区: | 陕西-咸阳-秦都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7日 |
本报讯(记者 梁高强)2018年3月26日至4月3日,省第二大气污染专项督察组对秦都开展了大气污染专项督察,于4月23日反馈了督察情况,秦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反馈问题,严格对标要求和时限,扎实开展问题整改工作,并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追责有关要求,对3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和警告处分。
2018年1-2月,秦都区工业发展局在“散乱污”企业整治中开展实施工作,长效化监管未落实到位,导致“散乱污”工作出现底数摸排不清,执法文书不规范等。王永健作为区工业发展局副局长、秦都区“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对所承担的环保工作安排不到位,导致在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专项工作中存在失职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区工业发展局综合科科长范小舟,在区“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中,对所承担的环保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导致“散乱污”工作出现档案资料不全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2018年6月14日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永健同志、范小舟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刘强作为秦都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二级单位咸阳市秦都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人,是整治辖区汽车4s店和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工作的负责人,未安排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对于辖区部分汽修企业没有按照期限完成整治任务,存在监管缺失,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经2018年6月25日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强同志警告处分。(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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