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垒燃煤旺火及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山西-晋中-榆社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7日 |
榆社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垒燃煤旺火及严禁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榆社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县决定在县城区禁止垒燃煤旺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烟雾等效果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旺火是指用煤块、焦炭、型煤等高污染原料垒制的火源。
二、禁控范围
县城建成区,具体范围为北至北泉沟、南至火车站(贾峪村)、西至漳源大道、东至东外环路(包括板坡村、东湾村、杜余沟村)形成的闭合区域,实行全面禁止垒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控时间
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全年禁火禁放。
四、禁控方式
(一)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垒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工业企业禁止垒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建成区主干道及所有商铺门店禁止垒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城建成区各社区、城中村(城关村、北泉沟村、河南街村、板坡村、连家庄村、杜余沟村、东湾村、郜家沟、贾峪村)禁止垒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建成区内私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垒燃煤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榆社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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