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淄博市环保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山东-淄博-临淄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2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1月22日—2019年1月28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2306856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 文件 |
1 | 年产 3000 吨催化剂技改项目(7#线)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临淄区金山镇 | 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 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厂内现有部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实施“年产 3000 吨催化剂技改项目”。 项目于2016年11月取得立项备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化剂生产线改扩建及现有催化剂生产线环保改造两部分。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3#生产线更新设备,生产线产能由544.5t/a扩至 1244.5t/a;拆除 7#线原有生产线及其车间,原址新建新 7#线车间,生产线产能由 200t/a 扩至 1700t/a;新建 8#线生产车间,生产线产能 800t/a;项目建成后,新增催化剂产品规模 3000t/a。催化剂生产线环保改造包括现有窑炉废气脱硝改造;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 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条件下,擅自开工建设,拆除了原 2# 200t/a生产线装置,新建 7#线,产能为 1700t/a,加上现有项目催化剂规模 3300t/a,全厂汽车尾气载体催化剂产能将扩大至 5000t/a。 2017 年 7 月,新 7#线主体车间已建成,隧道窑等主要设备已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属未批先建。2017年 7 月 25 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7]第 146 号),并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8 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46 号)要求,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需要开展搬迁工作。企业以淄加华字[2018]第 13 号出具了“关于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年《年产 3000 吨催化剂技改项目》的承诺”,项目未启动部分不再在现有厂区进行建设。由于现状 原有的 2#生产线已经拆除,其环境影响已经不存在,不再对原有 2#生产线生产、污染物产排情况进行赘述。对已基本建成的新 7#线及配套建设的环保升级改造工程进行评价,立项备案中除了新 7#线(产能 1700t/a)的其他建设内容不再评价。 本项目属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的核心区,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46 号)以及临淄区政府相关要求,企业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本次评价时段至2020年底。搬迁环评需另行开展,并严格按照环发[2014]66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 1、对现有工程隧道窑窑头和梭式炉烟气进行脱硝技改,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表 2 重点控制区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4 标准(氨 10mg/m3)要求。 催化剂生产线过程中的溶料釜废气、调配釜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硝酸雾、颗粒物,经酸雾吸收塔+氨吸收塔处理后经 25m 高排气筒排放;沉淀釜废气、压滤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经溶料釜废气、调配釜废气处理系统的氨吸收塔吸收后,与溶料釜废气、调配釜废气一起经 25m 高排气筒排放;2 条隧道窑灼烧废气采用现有工程脱硝改造方案,废气通过 1 根 25m 排气筒排放,窑中、窑尾分别设置 1 根 25m 排气筒;回转窑燃气废气隧道窑窑头废气合并,隧道窑窑头自身脱硝性能实现烟气脱硝,共用 1 根 25m 排气筒排放;回转窑内部烧失废气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隧道窑窑头废气排气筒排放。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后经 25m 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 NOX、SO2、颗粒物、氨、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4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包装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和装置区、罐区无组织挥发的氨。项目溶料罐上方设集气罩,产生的硝酸雾、颗粒物引入配套设置的酸雾吸收器+氨吸收塔处置;调配釜、沉淀釜反应过程密闭,调配釜内产生的硝酸雾、颗粒物经引风机集中收集后引入配套设置的酸雾吸收器+氨吸收塔处置;沉淀釜内挥发的氨经引风机集中收集后引入配套设置的氨吸收塔处置;板框压滤过程设置在半封闭式空间内,设集气罩收集挥发 氨,引入配套设置的氨吸收塔处置。污水站汽提装置氨水冷凝回收产生的不凝气通过吸收塔处理后通过 1 根排气筒排放。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设置集气罩+酸雾吸收器+氨吸收塔+25m 排气筒有组织收集处理,使无组织挥发废气变为有组织,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罐区氨水罐、硝酸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无组织挥发废气经设置的集气管道收集后,酸性废气通过现有酸雾吸收塔进行吸 收处理、碱性废气利用现有 6#吸收塔进行收集处理。通过上述措施,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厂界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 5 标准要求。 2、项目外排废水为吸收塔排污水、循环排污水,吸收塔排污水去厂区污水处理站稀土装置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与循环排污水一并经齐鲁石化供排水厂排海管线排放。废水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域标准、《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4 项标准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 号)中二级标准要求、《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7 项标准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 号)及《齐鲁公司供排水厂环保中心关于加严排海管线排放标准的通知》中相关浓度限值。 3、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并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立完善的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固体废物外协综合利用,不得擅自丢弃。 板框废弃物、废包装物、污水站污泥为一般固废,板框废弃物主要为滤布,与废包装物均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站污泥外卖江苏勤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处理后用于水泥制造,综合利用;纯水制备废膜、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须收集后外运至相关资质单位妥善处置。 4、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及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6、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 7、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8、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9、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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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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