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食药监食罚〔2019〕13001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2日 |
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食药监食罚〔2019〕13001号
当事人:隆盛镇童真幼儿园
地 址:北流市隆盛镇乡平村 邮 编:5374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81070623529A
法定代表人:梁冰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经查实,我局对你幼儿园2018年11月15日采购的散装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送北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中酸价、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1534-2017《花生油》检验要求。该批次散装花生油共采购25kg,货值金额500.00元。因你使用该批次花生油带来的收入里面包含房屋租赁费、教师工资,工友工资、设备折旧等费用,所以无法计算你幼儿园的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2月06日1份、2019年01月14日1份);《北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12061)及送达回执各1份;对梁冰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年01月15日)1份;梁冰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提取清单5份;童真幼儿园采购花生油凭证材料复印件7份等为证。
我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食药监食罚告〔2019〕13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幼儿园采购酸价、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1534-2017《花生油》检验要求的散装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548212010102945711),收款单位:北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北流市荔丰路003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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