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云南-昆明-安宁市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2日 |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规定,现将《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草案)通过网站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对本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者可在10个法定工作日(1月22日—2月2日)期间与禄脿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8722001,邮箱980319576@qq.com。
附:《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22日
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草案)
为进一步缓解禄脿街道居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禄脿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一)本街道户籍农村居民;
(二)本街道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统筹,每年安排50万元,当年资金使用超支由禄脿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加、结余转次年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着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提高患者受益度的原则,街道在住院总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再由街道办事处再按50%给予报销补助,医疗补助个人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四条 被补助对象因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并办理各级补助手续后,在本年度内持医保卡、省/市医保普通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表九)或安宁市医保局审核通过的手工报账单、当事人的住院发票、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原件(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后)及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到所属村(社区)审核,由村(社区)代办员到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由禄脿街道办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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