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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藤县鸿跃石英砂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石英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藤县鸿跃石英砂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广西宇宏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藤县鸿跃石英砂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石英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

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450422-4103-039877),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藤县天平镇罗平村石景组,具体地理坐标:东经110°39'13.45",北纬23°21'26.32"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项目租用藤县跃林石英砂加工有限公司的空地,主要建设一条洗砂生产线,包括洗砂设备、压滤设备、废水沉淀池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万吨石英砂的生产规模。项目破碎为湿法作业,水洗,不涉及酸洗工序。

石英砂生产工艺为:原料输送→洗砂→打砂→脱水→产品→装车外运。副产品砂渣生产工艺为:含水砂泥→压滤→副产品→装车外运。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万元,占总投资4.2%。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同意你公司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相应的防尘、防噪、降噪措施,以最大的限度减少施工扬尘(粉尘)和噪声对邻近区域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时间,中午12:00~14:30、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工艺需要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向我局办理报批手续,并向周围群众进行公告。

(二)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避免堆积产生飞扬和流失;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运送建筑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控制装载高度及加盖棚布等措施,防止泥土或建筑垃圾沿途飞扬或洒落,对洒落在马路上建筑垃圾及时清扫。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产生的废气要按照《报告表》的要求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根据项目工艺流程,皮带输送粉尘、运输扬尘及车辆尾气。粉尘经输送带及落料点需进行喷洒降尘、对运输车辆进行加盖蓬布等设施处理后,场界处TSP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辆尾气经采取加强车辆的保养、压缩厂区汽车密度等措施后对环境影响不大。

(四)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破碎、水洗工序用水,废水通过初步沉淀池沉淀后再经三级级沉淀池后回用,沉淀池的上清液循环回用于生产。项目产品堆场地面产生的径流水以及渗滤水采取在堆场四周建设排水沟,将渗滤液收集后排入收集池内通过提升泵提升至多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至周边环境及附近地表水。

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施肥。不得排入附近地表水。

(五)营运期的噪声主要为双涡轮洗砂机、过滤机和运输车辆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营运期采取购置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设备噪声在工厂边界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限值。原材料运输和装卸禁止在夜间进行,并避开村民的休息时段,减轻交通噪声对沿途村屯、道路的影响。同时,应加强交通运输车辆管理,途经村屯时要减速行使,禁鸣喇叭。

(六)项目沉淀池尾砂经清理及压滤处理后,作副产品外售。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与当地环卫部门协商签定有关协议,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

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公司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七、本批复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藤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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