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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所在地区: 山西--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武雅丽 李晨光报道 近日,《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根据该办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要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在两小时内向社会公众发布。

  该办法同时对违规发布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严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严禁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违者将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气象报》2019年1月23日一版 责任编辑:张明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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