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8日 |
建设快讯正文
邓建〔2019〕8号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建建[2019]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1、因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将专项整治告知书送达到公司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人员;对单位符合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排查。
2、各有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文件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纸质版报市住建局建管科。联系人:杨荣洋,电话:0377-62096921,电子版报邮箱:462650556@qq.com。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建建[2019]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1、因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将专项整治告知书送达到公司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人员;对单位符合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排查。
2、各有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文件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纸质版报市住建局建管科。联系人:杨荣洋,电话:0377-62096921,电子版报邮箱:462650556@qq.com。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豫建建(2019)18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沟通协调,按照职责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三、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向相关企业、机构发放《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组织相关企业、机构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于2019年2月1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排查汇总表”(附件3)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2月15日前对口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省级各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18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相互协同,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各地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分别按职责完成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于2019年7月5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底)。自2019年3月起,每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按职责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完成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填报汇总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四、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五、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六、总结经验健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附件:1.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摸查汇总表;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019年1月8日
附件1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有关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你公司(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本告知书送达你公司(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组织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自查自纠之后仍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豫建建(2019)18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时间节点,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沟通协调,按照职责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三、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企业提供人员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组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分别向相关企业、机构发放《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附件1),组织相关企业、机构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并于2019年2月1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排查汇总表”(附件3)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总结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9年2月15日前对口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省级各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18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相互协同,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各地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对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分别按职责完成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于2019年7月5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底)。自2019年3月起,每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按职责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完成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4)填报汇总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四、依法从严查处。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
五、严格职业资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六、总结经验健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建立预防、监管和查处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附件:1.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摸查汇总表;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019年1月8日
附件1
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有关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你公司(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本告知书送达你公司(单位)每名受聘的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组织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自查自纠之后仍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从严处罚。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件2
|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 | |||||||||||
| 填报企业(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书编号 | 职业资格 类别 |
资格等级 | 手机号码 | 现受聘情况 | 本人 签字 |
|||
| 受聘起 止日期 |
保险缴纳 起止日期 |
注册单位与 实际工作单位 是否一致 |
是否存在 “挂证”问题 |
||||||||
| 备注 | “是否存在挂证问题”一栏,自查不存在的填“否”;自查发现存在“挂证”问题的填“是”及符合下列的具体情形。如:A.在甲省(市)甲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甲省(市)乙单位上班。B.实际在甲省(市)生活,并让甲省(市)甲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乙省(市)乙单位,乙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C.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D.离开原单位,证书未从原单位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E.拥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证书,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F.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G.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H:除以上情形外的,请自行附页填写具体情形。 | ||||||||||
附件3
|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摸查汇总表 | ||||||||||||||
| 填报地区(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地区 | 摸查企业个数(个) | 摸查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人) | 其中:存在挂证问题人数(人) | 已整改到位人数(人) | 未纠正人数(人) | 未纠正情况 | 查处人员数(人) | |||||||
| A情形(人) | B情形(人) | C情形(人) | D情形(人) | E情形(人) | F情形(人) | G情形(人) | 其他 | |||||||
| 备注 | 本表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填写。 具体情形说明如下:A:在甲省(市)甲单位挂证、上社保,本人在甲省(市)乙单位上班。B:实际在甲省(市)生活,并让甲省(市)甲单位代缴社保,然后证书注册在乙省(市)乙单位,乙单位也在当地帮忙缴纳社保;C:证书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D:离开原单位,证未从原单位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E:拥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证书,分别在两家及以上单位;F: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证书挂靠项目或资质;G:证书信息及个人资料泄露,被中介卖给某一公司非法使用。H:其他不在以上情形外的。 |
|||||||||||||
附件4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 序号 | 专业技术人员 | 买卖租借证书单位 | 中介机构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书编号 | 职业资格类别 | 注册单位 | 实际工作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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