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关于对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有误)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陕西-西安-莲湖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5日 |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莲罚字〔2019〕Q1号
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彬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916593379
地址:丰收路31号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1月2日,你单位供热运营部给桃园南路丰园小区物业出具的通知和安全环保部给我局上报的点炉报告描述情况不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六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企业资料、《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莲罚告〔2019〕Q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现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第四款“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回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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