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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24株树,付出200小时公益劳动 破坏者“改邪归正”成保护者

所在地区: 浙江-湖州-长兴县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1月27日一大早,在长兴县煤山镇礼岕村,71岁的沈某跟着护林员一起巡山。“老刘啊,山上千万不能乱砍乱伐,可要注意着点。”一边走,沈某一边向路过的村民提醒着。

  在这之前,沈某还是一名山林的“破坏者”,他因毁坏24株金钱松被长兴县法院判刑,同时要求以巡山这种公益劳动的形式对环境进行修复。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陈慧娟介绍,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沈某在其承包的礼岕村毛竹山上,用环剥的手段毁坏24株树。司法鉴定认定,被毁坏树种为金钱松,其中18株已经死亡。
  随后,公诉机关对沈某提起公诉,认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向法院申请修复环境,并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陈慧娟告诉记者,法院一方面考虑沈某年逾七十且患有多种疾病,另一方面为秉持环资审判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最后决定将修复环境的情节作为量刑参考。
  长兴县法院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发出环境修复令,要求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野生植被养护管理、季节性护林、森林消防宣传、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等公益劳动,并由该村委会计时并建立跟踪监督台账,被告人须按修复令要求完成200小时的公益劳动,否则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我们派了一位护林员指导护林,并建立了跟踪监督台账,今后老沈不仅要看山护林,还要参与我们平常的宣传教育活动,向更多的村民普及保护山林环境的知识。”礼岕村村主任钱寿芳告诉记者。(摘自平安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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