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政办发〔2019〕1号关于印发凤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西-河池-凤山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8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凤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凤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为建立我县突发非洲猪瘟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防控非洲猪瘟策略为: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凤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全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县公安局、武警凤山县支队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处置和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县财政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本级财政经费保障工作,足额拨付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疫病排查监测、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等工作。县交通输运局负责加强公路的监管,做好对进口生猪及其产品入境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监督检查。县林业局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加强野猪疫病监测,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市场供应工作,完善肉品储备制度,保障应急调控需要。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非洲猪瘟不感染人的正面宣传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工商、环保、畜牧兽医、住建等部门,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链条监管,切断非洲猪瘟病毒通过餐厨剩余物(泔水)传播的途经;会同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贸市场、餐馆、商场、超县、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冰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监管,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县工商局负责与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共同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监管。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对邮件、快件的检查,加强对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邮递流通监管和信息交流。县银监局、保险业协会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做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工作,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和应急设备购置的计划安排。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和紧急监测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局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重防指挥部非洲猪瘟排查有关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冻库、野猪养殖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并配合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非洲猪瘟的采样送检工作。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采集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参照原农业部制定《非洲猪瘟应急预案》要求,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疫情
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2.重大(Ⅱ)疫情
15日内,有1个以上(含)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其他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认为需要确定为重大疫情的。
3.较大(Ⅲ)疫情
进口的生猪中检疫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原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Ⅰ)和重大(Ⅱ)疫情响应
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自治区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疫情→由自治区决定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Ⅰ或Ⅱ级疫情预警。全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调整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运监管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2.较大(Ⅲ)疫情响应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综合评估→报告市农业农村厅,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发布Ⅲ级疫情预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生猪所在地的生猪及其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控制后,由相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区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县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县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三)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五)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凤山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扑杀补助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县级人民政府将调控市场肉品供应价格的应急保供经费给予保障。
(四)技术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我县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预案由凤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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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 |
(网络传输)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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