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升级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两次备案、公示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2日 |
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制作前,需由制作机构进行申报,获准后才可以进行拍摄。近日,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通知指出,总局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


《通知》要求,重点网络影视剧在制作前,需由制作机构登录备案系统提交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制作方提交节目规划信息,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将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由国家广电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经过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
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由国家广电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即节目在正式与观众见面之前,需要经历两次备案和两次公示,分别获得规划备案号和上线备案号。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者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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