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2日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安县广大居民: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来安县公安局代草拟了《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居民朋友将意见在2019年2月22日前发至48804677@qq.com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来安县公安局
2019年2月12日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和噪音污染,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新安镇和汊河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安镇、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汊河镇“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
二、在禁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六)风景区、度假区和林地、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地点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地点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在禁放区域和地点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放区域内原有零售网点应当逐步迁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未迁出的零售经营者不再延期。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宣传、公安、安监、城管、民政、教育、环保、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旅游、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公安部门处罚3人次以上的(含3人次),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依法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奖励300至500元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来安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来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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