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量化评估体系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2日 |
1月18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有力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我省绿色矿山建设量化评估体系。
《办法》规定,对拟建绿色矿山按百分制进行量化考评。100分的分值划分为6个部分,包括:矿区环境12分,资源开发方式28分,资源综合利用18分,节能减排12分,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15分,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15分。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矿山,方可进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单。
《办法》指出,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绿色矿山申报程序为:矿山企业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我评估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名单,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随机实地抽查矿山后,提出拟列入全省绿色矿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大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中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15%,小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5%。
《办法》明确了六种撤销绿色矿山称号的情形:一是矿山关闭的、破产的;二是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五是矿山主动申请退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六是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办法》还规定,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生产矿山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未按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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