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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解答专辑一】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解答(三)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免税政策是否执行,免税标准有否提高? 继续执行并提高免税标准,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免税标准由3万上调至10万元,免税政策继续执行。 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期限是否延长,转登记的条件有否变化? 2019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8.免税标准提高,预缴增值税政策是否变化?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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