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专门条例明确任务分工呼和浩特保护大青山前坡生态
| 所在地区: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4日 |
本报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经批准的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条例》适用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规划、建设、治理、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所称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
《条例》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制定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对废弃矿山、开山采石点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制定生态保护恢复治理优惠政策,加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治理等,加强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条例》强调,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要求编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专项规划;未按要求审查确定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尽到管理责任等行为,导致损害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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