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8日 |
17日,我市出台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摸排自建民房、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治、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底,重点整治六类对象,分别为:已建成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经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自建房(含厂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民房;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方案提出,要对全市自建民房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房屋出现明显倾斜、裂损、擅自加层、出租牟利、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要进行建档立册,做到“一楼一档”。各县(市)区要成立危房鉴定机构,对排查出疑似危房的自建农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属地政府提出申请,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机构论证定性,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方案,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经鉴定危险性为D级的,人员必须组织撤离,建筑予以拆除,属一户一宅的优先纳入当地危房改造计划。经鉴定危险性为C级、构成局部危险或者经鉴定危险性为B级存在危险点的,要加固结构,消除隐患。经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的,严格禁止出租。
另外,经查出核实为“四无”自建房的,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对房屋结构进行重点检查,对隐患较大的进行危房鉴定,根据危房鉴定情况分类进行处置。经核实为“三合一”场所或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四无”自建民房、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应及时予以劝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强制措施搬离居住人员。
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安全大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市政、水利、交通、地铁等在建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参建方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继续施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建成使用的桥梁、隧道、涵洞等大型市政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补强加固、降低使用频率、加强监测等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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