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方案明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所在地区: | 青海--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7日 |
为推动实施健康青海战略落地见效,近日,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在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和规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已有明确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在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通过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扩大地方政府资金分配使用的自主权。
优化整合公共卫生项目。参照中央做法,在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调整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将我省自行实施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也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省级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根据中央“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的精神,《方案》将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含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省级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项目、省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补助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等7个项目划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明确保障标准及权限。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个事项,省级在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全省补助标准,各市(州)县政府可在确保省级补助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对医疗救助、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级补助标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提出原则性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州)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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