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药品带量采购配套细节 确保采购量和支付款
| 所在地区: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9日 |
中证APP讯(实习记者潘宇静)上海关于“4+7”带量采购的配套政策具有借鉴意义。2月19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未中选药品,患者自负比例提高10%或20%,这意味着药品降价才能获得更大的市场。
《通知》明确,严禁“二次议价”,且中标使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上海市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对于未中选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其中,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此外,上海市提高了“价高药”个人自负比例。《通知》规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在切实保证药品货款支付方面,《通知》要求,确保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的对账单由上海市药事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采购专户资金由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以“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形式从医保基金划转。
所谓“4+7”带量采购政策,是指为实现药价明显降低,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部分医保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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