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9日 |
贵州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 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
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
根据《办法》,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每年每人1250元。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寄宿生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学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卷、饭票等),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记者 罗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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