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 所在地区: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9日 |
贵州省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应休未休按照日工资收入200%支付报酬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就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印发通知。《通知》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休假,中层干部以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原则上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40%,其他人员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20%。
按照要求,我省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为严格控制未休假人数,单位在统筹全年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应认真安排职工的年度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职工人数,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要填写《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
《通知》要求,对于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又不能在本年度内调休的干部职工,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据悉,机关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为规范的津贴补贴)、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基本绩效工资及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
为进一步落实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部门报送本年度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和单位预计未休假职工人数核准表进行备案核准。次年初,由单位在核准的未休假职工人数内,明确具体未休假人员名单,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记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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