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机制 防控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 所在地区: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9日 |
近日,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从先诊疗后付费、分级诊疗、严控医疗费用、规范救助流程等方面健全医疗保障机制,防控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按《通知》要求,区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入院时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将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25个乡镇卫生院、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内民营医院,区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该区健康扶贫兜底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分级诊疗方面,严格执行建卡农村贫困人口首诊在基层,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规范转诊。重庆市确定的26种大病,原则上集中转诊到定点医院,康复期转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国家、市有其他新增病种,应一并执行。
《通知》规定,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严格控制非目录内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规范开展医学检查,对进行普通检查即可明确诊断的患者,不得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
在规范救助流程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次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等政策报销、救助、赔付后,住院自付比例仍超过总费用的10%、慢性病门诊和重特大疾病等门诊自付比例仍超过总费用的20%,以及特殊困难家庭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1万元的(以年度为单位),超过部分由健康扶贫兜底保障资金进行二次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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