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江西-萍乡-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19日 |
区社会发展局、教育体育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工作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区本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扶贫重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社会工作管理局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除“雨露计划”外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区本级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可从本级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九条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外,省、市、区、各社会工作管理局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区本级安排使用。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区本级。要强化地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区相关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的要求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区社会发展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教育教体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分别商区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区社会发展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教育教体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并制定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扶贫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区社会发展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落实项目资金计划。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三)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等部门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具体年度实施方案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区社会发展局、教体局、民生局、卫计委、各社会工作管理局应在省、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前完成本局的绩效自评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 区社会发展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教育教体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审计,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发展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教育教体局、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工作管理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开财字〔2018〕4号)同时废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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