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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重大民生项目采购专门立规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强化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八项要求,确保采购质量,增强政府公信。

  山东省财政厅对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的八项要求包括:高度重视采购工作,保障公共利益;严格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晰双方责任;全面明确采购需求,加强源头管控;科学制定采购文件,突出质量导向;严密组织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厘清权利义务关系;严格履约验收,坚持结果导向;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实现完全透明;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

  其中,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项目评审等方面,山东省财政厅强调,采购人是重大民生项目政府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按照合规、完整、明确原则,扎实做好采购需求编制工作。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开展技术论证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签署质量保证(承诺)书,并列明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处置方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拒绝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评审指标应当清晰、明了、可量化,并充分体现质量要求。分值设置应当突出质量导向,在规定范围内提高质量分值所占比重,满足质量要求。评审方法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确需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充分评估,评估意见纳入采购档案妥善保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采购标的相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中满足评审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构成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相关规定。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向评审专家解读采购文件中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让专家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评审理念;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力、承担的义务、遵守的纪律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与要求,贯彻“质量至上”的理念,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科学公平的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采购评审在良好环境和保密状态下进行,确保评审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针对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山东省财政厅强调,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应在合同中一一明确并固定下来。合同中不仅要包含标的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期限、服务要求及标准、履约地点及方式、履约验收、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方法等内容,还要细化与标的相匹配的专项条款。此外,合同还应包含政策要求、预防腐败、维护公共利益等体现公共性与社会性的意愿表达。双方不得额外提出不合理要求,采购人不得无视、让渡、放弃公共利益,供应商不得以失信、造假、欺诈等手段侵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研究制定详细完整的验收工作方案,通过科学适宜的验收方式,重点就重大民生项目的质量、安全、服务等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覆盖、链条式、实质性验收。履约验收参与人员应尽量多元化。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实际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参与验收各方共同签署,并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置,严肃追责,妥当善后。

  (鲁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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