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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所在地区: 海南--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戴上了“紧箍”。

  海南省在《方案》中明确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6类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海南省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级生态功能区(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生产生活人口较密集区域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其他区域发生的直接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刑事犯罪的。

  《方案》指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方案》明确,海南省今年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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