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的待遇来了
| 所在地区: | 新疆-伊犁-新源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近日,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要求,对我县29名享受工伤(亡)职工待遇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范围涉及2016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月新源县调整补发工伤待遇共计14.05万元,具体调整涉及以下三种职工身份。
一是伤残津贴。对符合调整范围的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3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7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4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9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2元。
二是生活护理费。对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三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5元。
此次对工伤保险伤残职工待遇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保险伤残职工的关心和爱护,让工伤保险伤残职工分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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