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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 泸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5%

所在地区: 四川-泸州-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政策文件链接:http://rsj.luzhou.gov.cn/shbz/ylbx/content_542793

泸州市最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了解到,新的《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体现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其中已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应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自行申报,才可享受倾斜支付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网络配图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进行赔付。大病保险的总体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5%,不设封顶线。

具体分段赔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3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5%赔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赔付;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80%赔付。具体分段赔付比例的调整,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和大病保险基金筹资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人员(包括60周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通过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当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0.3万元)、提高报销比例(每个分段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等倾斜政策,实行精准帮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超出封顶线部分属于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按照规定报销。大病保险实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进行报销。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李朝霞告诉记者,由于涉及到保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已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应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自愿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备案登记,享受倾斜支付待遇。

李朝霞介绍,像低保、五保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可以直接在医保数据库中进行标识,标识之后的数据将与其他普通群众区分开来,进行一站式结算,报销比例也相对较高。艾滋病儿童涉及隐私问题,相关部门不能主动在医保数据库里进行标识,需要艾滋病儿童的监护人到相关部门去提出申请后才能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此外,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身份的,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倾斜支付待遇。困难人员在住院期间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出院时的身份状态享受相应待遇。

泸州日报记者 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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