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署印发实施《阿拉善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阿拉-阿拉善左旗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26日 |
近日,盟行署办公室印发实施《阿拉善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促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阿拉善文化旅游事业蓬勃发展。
据了解,我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富集地区,由于受现代化进程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传承人面临“人亡艺绝”。《办法》的印发实施,将推动我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持续加强,对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等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各旗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旗人民政府及盟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盟行署、各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苏木镇(街道)文化站在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保护、传承工作。
《办法》强调,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密级,采取保护措施;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旗人民政府应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并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各旗人民政府应当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的保护,恢复和保护传统游牧生活环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提供基础性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民族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各旗人民政府要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扶持机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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