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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组]关于印发礼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陕西-商洛-镇安县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礼    县    财    政    局

礼 县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礼人社发〔2018108

关于印发礼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礼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礼县财政局


礼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523



礼县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


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68号)关于“积极开发用于乡村保洁绿化、乡村道路维护等就业扶贫专岗,拓宽转移就业渠道,帮助特殊困难群体转移就业”的要求,扎实有效实施好我县深度贫困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管理工作,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助推全县实现全面小康的底线任务。根据陇南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陇人社发〔2018197号)规定,现就我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财政、扶贫等部门配合承担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具体事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保洁保绿、乡村道路维修、生态护林等岗位。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帮助困难人员就业的一项援助性措施,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特点,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规定。

二、总体目标

在全县347村(265个深度贫困村和48非深度贫困村及34个有林区村)开发3663个乡村公益性岗位。其中,省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在265个深度贫困村开发795个岗位;市县配套资金在313个行政村开发1548个岗位;整合生态护林员1320个。

三、实施范围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68号)确定的265个深度贫困村和我县确定的48个非深度贫困村及34个有林区的非贫困村。

四、聘用对象

全县313个贫困村和34个有林区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的零输转就业家庭(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力(不包括一、二低保对象和村干部家庭成员)。

五、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人社部门同意后,在乡镇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2.坚持精准落地原则。备选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一个贫困户至多聘用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

3.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4.坚持统一管理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二)设置数量

265个深度贫困村,省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开发795个岗位,每村3个;在313个贫困村市县配套资金开发1548个岗位。乡镇按照县上核定数量,结合所辖村级规模、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自行核定村上岗位数量,每个村确保不低于6个。1320个生态护林员各村上岗位数量不变,但乡镇根据村上实际需求,可以调剂到其它公益性岗位上兼岗使用,不再另行安排。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原则上3-5年。

(三)岗位类别及职责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生态养护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每个岗位应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以上每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但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2.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组)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路面净、院门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3、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好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4、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组)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5、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6、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力和社会保障服务及劳动力转移就业相关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7、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摸排、提醒和上报工作。

8、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以上类别和内容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

(四)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为500元。资金来源主要是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市财政下拨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

六、人员选聘

(一)人选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2.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成员)。

3.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不含60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4.非一类、二类低保对象(一类、二类低保和公益性岗位不重复享受)、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5.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6.各乡镇如在实施选拔人员过程中,选出的人员数量如果达不到核定指标数量的,可将三类、四类低保对象纳入人选范围,但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二)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及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扶贫站所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6.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7.聘用。按照 “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县人社和扶贫部门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七、考核管理

(一)建立考核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

(二)签订聘用协议。用人单位(乡镇政府,下同)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见附件1),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乡镇要为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可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三)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协议,并停发岗位补贴。

(四)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刑事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汇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八、补贴发放

(一) 按照省市核定的补助标准,我县确定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财政局具体负责拨付到单位和乡镇。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人社局上报《礼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4)和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资料申请公益性补贴。初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的,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银联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及考核意见等材料。

(三)聘用人员上岗后,要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每月的岗位补贴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本人银行账户。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社、扶贫部门主要做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并负责任务的具体落实,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人社局牵头,统筹抓好具体任务的组织实施;财政局和乡镇负责配合做好资金落实、拨付等工作;扶贫办负责提供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料,配合做好人选审核确认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纪律意识,推动项目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用人单位要对选聘过程中公告、公示等环节的工作通过拍照、摄影等方式,做好记实留存。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反映的有关选聘问题,人社、扶贫、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另一方面,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工作进度

5月,县人社局等部门根据根据陇南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月,乡镇设立岗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并对招聘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签订就业协议,确定聘用对象;开展岗前培训;安排上岗。

6月,兑现岗位补贴待遇。

8月,检查验收。

十一、检查验收

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月报制度,各乡镇将首次进展情况及月报表(见附件3)请于530日前报送县人社局,以后每月于1日前报送上月进展情况及月报表,直至工作任务完成。

项目任务完成后,各乡镇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会同财政、扶贫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县政府。

十二、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人社局。

协作单位:财政局、扶贫办。

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1、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

2、礼县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核定表

3、乡村公益性岗位进展情况统计表

4、礼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附件1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50号)和甘肃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59号)和《陇南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精神,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属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在确保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第六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本协议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  乙方在履行聘用协议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岗位补贴 元。

2.根据甲方管理需要,乙方岗位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甲方负责申请并按规定直接支付到乙方银行卡中: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3.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处理范围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法》处理范围 以外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五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 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聘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县扶贫、人社、财政部门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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