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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八统一”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受理单位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申请。

二、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两年个人征信记录;

(五)银行结算账户资料;

(六)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如下程序办理缴存登记:

(一)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详见附件1);

(二)签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2)。

四、缴存金额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

(一)缴存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个人自主申报。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个人承担双倍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五、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同城特约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25号前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银行结算账户中扣缴。

六、缴存管理

(一)公积金中心通过设置缴存托管专用账户,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连续欠缴3个月的,中心可视作其停缴,自动封存其账户。停缴后再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从账户封存后重新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条件的,也可选择自主缴存。

七、资金计息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八、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业务。


附件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表

附件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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