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 所在地区: | 四川-乐山-夹江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2月20日 |
建设快讯正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79号 | 夹江县界牌镇蔡沟贝乐幼儿园 | 92511126MJQ651512T | 李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海带丝10袋;2.罚款15000元。 | 2018/12/24 | 2021/12/23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0号 | 夹江县明红干鲜店 | 92511126MA62RDRC2T | 林雪红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5000元。 | 2018/12/24 | 2021/12/23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1号 | 夹江县北纬三十度糕点坊 | 92511126MA6AWNQK3C | 石喜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调味酱1瓶;2.罚款15000元。 | 2018/12/24 | 2021/12/23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2号 | 夹江县好望角烤肉店 | 92511126MA6BDXJC8K | 季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之规定 | 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予以处罚 | 罚款 | 1.责令改正;2.罚款15000元。 | 2018/12/24 | 2021/12/23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3号 | 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 | 91511126078878278G | 李向兵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二)之规定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9.1元;2.罚款20000元。 | 2018/12/27 | 2021/12/26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4号 | 夹江县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 91511126MA63N7KM25 | 夏永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二)之规定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15000元。 | 2018/12/27 | 2021/12/26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9]0001号 | 四川省汉柏茶业有限公司 | 四川省汉柏茶业有限公司 | 邹艳平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一)(三)(四)项之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叶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苦丁茶14袋;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9/1/9 | 2022/1/9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9]0002号 | 李永伟 | 夹江县惠利多冷冻食品经营部 | 李永伟 |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10条之规定 | 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案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2019/1/10 | 2022/1/10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 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9]0003号 | 宋光辉 | 夹江县宋光辉副食经营部 | 宋光辉 | 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8条第七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41条予以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并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19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菊香园牌青豆1.2kg。 | 2019/1/15 | 2022/1/14 | 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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