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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抚养非婚生子 法律援助追索获抚养费

所在地区: 广西-贺州-钟山县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黄女士离异后2005年和被告阳某某认识,因轻信阳某某谎称自己已离婚的谎言和其同居,于2008年8月生下一非婚生子,小孩出生后,黄女士才知阳某某并没有离婚,之后阳某某称外出打工,黄女士就再也联系不上阳某某。从小孩出生的2008年至2018年十年里,阳某某只支付过1500元抚养费。因没有固定收入,黄女士靠打短工或者是向亲友借钱度日,十年里先后向亲友借了6万元来维持生计。现小孩已逐渐长大,生活、教育费用与日俱增,生活难以为继,为此,黄女士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法律援助向阳某某提起追索小孩抚养费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中心李律师承办该案。根据黄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李律师认为阳某某应每月向黄女士支付750元,直至非婚生子黄某成年,共计162000元的抚养费,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请。阳某某辩称,自己在家务农没有什么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家里还有几个小孩要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过高,难以承担,并声称黄女士养不了,本人可以带过来养,想以此推脱抚养责任。李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阳某某作为非婚生子黄某的生父,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至于阳某某称黄某可以带过来养,李律师认为,小孩出生后,作为生父的阳某某不仅不闻不问,还想方设法逃避抚养责任,根据对小孩成长环境有利的原则,其所作所为不利于小孩的成长,而且小孩出生后一直由黄女士抚养,十年的亲情难以割舍,小孩由黄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等意见一一向法院作出陈述,希望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子黄某由黄女士抚养;阳某某向黄女士支付黄某出生以来十年间的抚养费46100元;从2018年12月起阳某某每月支付小孩黄某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黄某年满18周岁止。一起抚养纠纷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该案的未成年人黄某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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