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 所在地区: | 四川-乐山-沐川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城县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意见;
存在以下情况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受理:
(一)按照环评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不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
(二)属于正在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一) | 项目单位关于拟建项目的环评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周期等内容),提出对项目进行批复审查的申请。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 | 符合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A4纸打印,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环评法》 |
(三) | 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四) | 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现已取消 |
(五) | 租房合同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现已取消 |
(六) | 区县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现已取消 |
(七) | 监测报告 | A4纸打印,原件1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现已取消 |
(八)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 ||
1 |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符合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
2 | 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符合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不提供用地预审意见)。 |
3 | 有关经济或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备案等文件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仅指经济、卫生、教育的项目需提供该材料。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服务中心县环保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环保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县环保局窗口进行审批审查。审查时,县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论证;县环保局将开展二次公示。
(四)对予以审批的项目,县环保局窗口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对不予批复的项目,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环保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无需转外的):10个工作日;
总办理时限(需进行专家评议、公示的):40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8个工作日。
(二)转外环节办理时限:专家评议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沐川县环保局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沐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环保局窗口:(0833)4609032
(二)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沐川县环保局:(0833)4602972
十一、注意事项
(一)经批复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重新批复:一是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二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批复的其他情况。
(二)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延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申请的,原环评批复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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