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 所在地区: | 福建-福州-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12日 |
近日,福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有6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本地物种种质特性下降、造成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造成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还根据实际,提出了具有福州特色的创新做法。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期工作顺利开展,福州市设立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补充,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和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同时,方案扩大了损害赔偿费用范围,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做到应赔尽赔。(记者 莫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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