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河南-鹤壁-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28日 |
师国利 市建〔2019〕30号 签发人:方砚烽
关于修改《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8年8月,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保定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018〕29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发布有力推动了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既有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传热系数不低于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中限值的要求,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不低于20%。”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能力建设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示范项目专家评审费、节能预评估及项目能效测评等工作的资金”。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节能改造计划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管委会按节能改造计划,分两次拨付项目申报单位:一是项目改造计划下达后,15日内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二是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进行采暖通风空调及供电照明系统等节能改造且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高于20%时,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能效提升后的节能率高于15%时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为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为3元/平方米。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验收达到要求的项目,在示范项目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能力建设,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对示范项目质量和进度负责。”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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