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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屋所有权 他将继母告上法庭

所在地区: 浙江-湖州-南浔区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1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拿到民事判决书的那一刻,王奇百感交集。作为原告,他如愿以偿拿到了南浔区千金镇西马干村一间民房的所有权,而让他无奈的是,本案的被告是他父亲王林的第二任妻子李文。王奇为何要与李文争夺房屋的所有权呢?事情还要从王奇的父亲王林说起。

  两段婚姻

  上世纪80年代,南浔区千金镇西马干村村民王林和德清县钟管镇居民周丽结为夫妻,婚后育下王奇。1996年,王林夫妻认为老屋破旧,已不适宜居住,遂将南浔区千金镇西马干村的房屋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建筑面积约为209.97平方米。

  此时,房屋的所有权清晰明了。2004年,王林夫妻日渐生隙,婚姻破裂。在协议离婚时,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约定将其所有权归儿子王奇所有,王林仅可对其中的180平方米有居住使用权。但因当时王奇年幼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之后,王林娶了第二任妻子——李文,两人婚后一直居住在西马干村的案涉房屋。由于王奇并不十分认同此事,便回到亲生母亲身边,一同居住于钟管镇。随后的一段时间,双方相安无事。直到一场意外的发生,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再次进入双方的视线。

  2016年,王林意外去世,于是王奇便想对案涉房屋行使所有权,但遭到了李文的干预和拒绝。在一次次不欢而散后,今年1月份,王奇一纸诉状将李文告上了法庭。

  一纸诉状

  2019年1月30日,浙江省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王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共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交了5份证据。李文对其中4份证据并无异议,唯独对夫妻两人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王奇所有存在异议。李文辩称对此事并不知情,且几年前案涉房屋还以王林的名义办了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王林所有。

  面对李文的答辩意见,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王林与周丽的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李文并未向该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此,李文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应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

  最终,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西马干村的案涉房屋属王奇所有。

  至此,这件房屋所有权争夺案尘埃落定。

  (注:本文中王奇、王林、周丽、李文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关于本案,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吴玉明律师认为,案件自始至终争论的焦点,一直是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他说,目前社会上因这一问题而纠纷成讼的例子不在少数,因此,本案能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为正受到或可能受到这一问题困扰的市民提供借鉴。

  该案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教育意义,当今社会的法制化进度越来越高,但普通市民的法律知识仍然有所欠缺,如果大家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方面的知识学习,很多时候不上诉法院,便能迎刃而解,从而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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