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化5类涉水生态项目环评审批
| 所在地区: | 陕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18日 |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16字治水方针,印发《关于加强涉水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水电、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引调水工程、灌溉工程、旅游(包括城市公园)5类涉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涉水生态类项目要落实“生态优先,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环境保护要求。对于水电类项目,未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河道综合治理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等规划中包含的单个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审批。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类项目,不得巧立名目,在河道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搭车与治理无关的其他建设内容。确需建设滨河公园、湿地公园等项目,应单独办理环评手续,不得随意采取改变河道形态、建设橡胶坝等形式打造城市景观。引调水工程类项目,充分考虑调出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调出量不得超出调出区水资源利用上限等要求。灌溉工程类项目,充分关注项目取(蓄)水、输水或灌溉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等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旅游(包括城市公园)类项目,严格执行“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积极推进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在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区域,通过挤占居民饮用水、农业农灌用水、生态用水等方式营造大型亲水公园、人工湖泊等人造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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