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西藏-拉萨-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18日 |
建设快讯正文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我区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现将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请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的通知》(藏建住保〔2018〕110号)要求,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规划设计,落实配套资金,抓紧开工建设。2019年全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18912套(户),其中拉萨市8503套(户),日喀则市1951套(户),昌都市7458套(户),那曲市1000套(户)。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分配给各市(地)的专项资金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藏财综字〔2017〕63号)相关规定,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年度各市(地)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市(地)间成本差异和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配套设施建设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资金补助,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8〕290号),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口援藏资金、受益企业出资、个人自筹、市场开发和金融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严格执行融资政策,严禁政府违规举债,严禁大拆大建,确保棚改资金总体平衡。各市(地)、县(区)要明确配套资金额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三、城镇棚户区改造要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与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改造后城镇棚户区小区应达到市政道路、给排水管网、公共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要求。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各市(地)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期完工。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部门认真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上报本市(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要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前和改造后及改造过程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建档工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基础资料。
附件:西藏自治区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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