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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简化手续、优化服务 -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所在地区: 安徽--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这表明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按照新修改的法律规定,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通过电话告知等方式将此新规定告知项目单位、环评机构和人员,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 之前已经受理的环评项目文本,不要求更换文本中涉及环评机构资质的材料。

2. 新受理的环评项目文本,按照新规定,文本中提供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制人员专职工作证明。

3. 在日常的窗口办事、咨询工作中,及时将此新规定告知项目单位、环评机构和人员。

环评法的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取消,是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需要,有利于项目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落实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环评文本编制质量的提高保持环评工程师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环评机构行业形成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格局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严把环评大闸,扎实推进规划环评,积极开展项目环评,发挥好环境影响评价在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中的调控作用。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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