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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新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

所在地区: 湖北--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新《环评法》”)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并施行,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3月22日,县环保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新《环评法》集中学习探讨会。

会议指出,新《环评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评报告”,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强调,环评资质取消后,并不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相反,新《环评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报告”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报告”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形成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会议一致认为,新《环评法》的实施,对当前环境执法监管、环评审批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一定要带头学通弄懂,领会实质,并将学习的内容应用到日常具体执法监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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