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水利局集中开展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所在地区: | 江苏-扬州-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28日 |
2019年3月22日,在市水利局统一组织下,市局、各县(市、区)水利(务)局水土保持机构会同水政监察部门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城镇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本次参加行动的检查人员共31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28个,现场送达告知书等材料28份,被检查单位均表示将遵照《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本次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根据《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供稿:农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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