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28日 |
武汉理工大学:
评审专家管理有新规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报道 武汉理工大学近日公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该校采购评审专家的遴选、组建、抽取和管理予以规范,以加强对学校统一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校统一采购工作质量。
《办法》提出,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与招标相关政策法规;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在职称及年龄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
关于评审专家的抽取及使用,《办法》作了详细规定,要求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在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纪检干部的监督下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产生按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代表从该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及该单位纪检干部提出评审专家推荐名单,经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为该校评审专家代表。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时,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以按照不足部分1:2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从中抽取不足部分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名单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办法》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在学校评审专家库外按照不低于所需评审专家人数1:2的比例自行推荐专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从中抽取足额的评审专家。自行推荐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办法》还要求,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保密。如有泄密,已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程序重新抽取评审专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优化。对存在未按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等情形的,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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