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30日 |
28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将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发展利用非遗项目要遵循真实性原则。
由于在实际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冷热不均的问题,冷门项目难以后继、濒临消失。为此,条例注重实事求是,并有所侧重,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和扶持给予倾斜照顾,规定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优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其代表性项目,可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供必要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和进行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此外,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其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帮助。
同时,条例也对非遗传承人赋予相应的义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制定项目传承计划,选择、培养传承人,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并对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设置了法律责任。
由于在实践中一些非遗项目的发展利用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造成错误引导和负面影响。为此,条例明确传承与利用的关系,规定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当注重传承非遗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遗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以及其在自然演变过程中可以依存的文化风貌和文化生态,不得歪曲、贬损和过度开发利用。(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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