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抓住重点 精准发力 深入学习贯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所在地区: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2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要求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纪要》部署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把握重点,深入学习
《纪要》对15个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在单位犯罪的认定方面,《纪要》明确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形,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在主观过错的认定方面,《纪要》明确,应当依据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方面,《纪要》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方面,《纪要》明确,应当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有害物质的认定方面,《纪要》明确,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认定方面,《纪要》明确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予以采用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纪要》还明确了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情形,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以及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等有关问题。《纪要》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纪要》要求,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多次“围炉共话”,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领域,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系列制度,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联勤联动,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积极开展环境司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惩戒作用。
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
聚焦我省大气、水、土壤、危废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和典型案例,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系统要按照《纪要》新要求,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执法联动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高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强力推进数据采集共享“信息集中采集行动”积极推动处罚信息实时共享,形成数据“合力”,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加强污染犯罪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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