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法院:单凭录音讨债不予认可
|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5日 |
永州新闻网讯 (通讯员 雷晋荣)?法律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那么仅凭录音证据打官司,法院采信吗?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杨某凭录音证据起诉谢某8.5万元的借贷案,法院判决对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杨某诉称,她与谢某是同事关系,谢某在2016年5月间向她借1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为2年,年利率20%。碍于同事的情面,杨某没有叫谢某写下借款凭证。后因时间到期,谢某未还款,但口头上向杨某作了还款计划。后来杨某找来朋友吴某商量,以10万元中有1.5万元是向吴某凑得为由找谢某催讨,后谢某还给了吴某5000元。今年2月初,杨某诉到法院催讨余款85000元及利息。因缺乏直接欠款凭证,杨某向法院提供朋友吴某与谢某的通讯录音,还提供了本人、吴某和谢某在一起谈话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吴某陈述是听杨某说才知道谢某向她借钱,该证据与录音资料内容基本相同,直证人也是录音资料的制作者之一。法院认定杨某起诉催讨8.5万元的证据为孤证,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杨某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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