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治理“微腐败”的长效机制
|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0日 |
构建治理“微腐败”的长效机制
市纪委监委驻市公管局纪检组副组长 季冬梅
“微腐败”又称小腐败,是指有关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能职责或为民服务过程中,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微腐败”从性质上来说就是腐败,因而必然具有腐败对公权力的私用、滥用,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对党和政府的形象的损害,对社会群众利益的侵蚀等一切后果。
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相比,其最大特征在于“微”,腐败的数额不大,腐败者的层级不高,一起“微腐败”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损失也不高。但恰恰因其微,往往隐蔽性极强,容易被忽略,甚至被“合理化”,故而不仅数量极多,而且危害极大。“微腐败”发生在群众身边,往往直接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故而与远在天边的“巨腐败”相比,人民群众有着更加切身的感受与不满。
一、“微腐败”的表现、特征及其产生的后果
1.“微腐败”在以下领域中呈高发态势。一是民生领域。主要形式为贪污侵占、以权谋私、虚报冒领、挪用公款、弄虚作假等。二是行政执法领域。主要表现为滥用公款、优亲厚友、执法不公、乱收乱罚、收受红包礼金回扣等,这两类腐败类型最多,其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也最为恶劣。除此之外,“微腐败”还表现为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如公款吃喝、私分滥发、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奢侈浪费等等,这类“微腐败”常常局限在一个单位内部,且腐败者具有利益共同体的特征,往往容易被隐藏而不易发现。还有一类“微腐败”主要体现为工作作风。具体表现为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慵懒散浮拖、推诿扯皮、工作不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力,对待群众态度生冷,作风粗暴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这类“微腐败”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微腐败”的特征。一是微。小官小贪小腐。二是多。领域多、次数多、形式多、影响的群众多。比如,相关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和具办人员,在履职服务过程中,频繁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馈赠的礼品,然后进行权物(钱)交换,为其办事时“抬贵手”、“行方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办事后,接受礼品等物质感谢。三是近。“微腐败”发生在群众身边,是群众能够切身体会的腐败。诸如基层公务人员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隐蔽消费、前往食堂、公寓、会所进行公款招待,将招待费纳入到会议费用报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捞取好处,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暗地里搞权钱交易等。四是强。对群众获得的剥夺感极强,最易激起人民群众的反感。五是隐。在我们讲求“知恩图报”的文化氛围中,
“微腐败”往往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常常游走于法纪的边缘,给人以迷惑。
3.“微腐败”产生的后果。“微腐败”虽微,但它是千里之堤的蚁穴,是煮死青蛙的温水。事实证明,大腐巨贪无一不是从微腐小贪开始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微腐败”虽微,但长期下去,若得不到有效治理,必然导致基层政权不稳定、社会不稳定。反腐败的终极目标是增进民众福祉,为了民众利益,无论围绕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治理难度多么大,都必须做到不手软,“全覆盖”、“零容忍”。
二、提升对“微腐败”的本质认识,坚决对“微腐败”零容忍
(一)加强教育,筑牢防范微腐败的思想防线
1.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既是公务人员在职权行为过程中最高的目标追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和底线。要结合各项教育活动,使广大公务人员认识到他们是人民的公仆,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为民服务是其职责所在,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利观和政绩观。任何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暗示、接受、甚至索取群众回报的想法和行为都是对宗旨的背离,无论是何种方式,数额多少都是背离宗旨政治不纯的表现。
2.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加强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克服错误认识,有的人认为少拿点、少收点算不上贪腐,认为这样的“微腐败”“微”不足道,甚至认为是“礼尚往来”的人之常情。还有人认为占公家点便宜又没有伤害谁,只要不是往自已口袋里装,“利益均沾”,无伤大雅,殊不知看似不关乎原则的“微腐败”实则是腐化堕落的温床,忘记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要从端正公务人员思想偏差、祛除其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入手,增强其对贪腐的免疫力。
(二)抓住重点领域,锁定重点对象
深入整治“微腐败”,需抓重点和抓关键,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抓重点就是要抓住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抓关键就是要抓住基层党政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及关键环节。“微腐败”大多与普通群众密切相关,诸如发生于社保、扶贫、教育、房产、城建、社会治安、医疗卫生、三农、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多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直接伤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三)规范“基层权力”运行管理机制,预防“微腐败”行为
1.进一步增强思想道德防线意识。思想道德防线是基层公务人员预防“微腐败” 的第一道防线,要增强基层公务人员规矩意识,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筑牢清廉防线,引导基层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权力观,使其能够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思想道德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干部各种办事程序。要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岗位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形成,在基层干部中完善和推广干部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防腐反腐制度,为“基层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3.进一步使“基层权力”清单化。“基层权力”是存在于广大基层的具体权力,“基层权力”虽小,但其涉及面极广,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这些“基层权力”得到有效调配和落实,广大基层群众的相关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在基层社会形成公平有序的局面;“基层权力”缺乏有效监管是“微腐败”滋生的前提,因此,在对“基层权力”进行梳理的前提下规范基层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极为关键;推行“基层权力”公示制度,以群众看得见、看得全、看得懂的方式进行,使“基层权力”更好受到监督;构建“基层权力”常态化监督制约机制,对“基层权力”的监督要日常化和常态化,及时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微腐败”问题进行整改纠治;健全基层财务管理制度,以集中统一管理的思路,强化对基层组织资金,以及财政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治“微腐败”行为。
4.进一步推动监督常态化,实现全覆盖。“微腐败”表现形式多样,具有点多面广、手段更新快,以及较隐蔽的特点。因此,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的日常化,向基层各领域和部门延伸监督。一方面要用好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作用,真正发挥派驻“探头”监督和巡察“点穴”监督的功能,确保对问题易发、多发岗位及人员的全方位、全时段监督,有效查处“微腐败”。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管控机制,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专门机关监督、上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严密的监督网,让“微腐败”无所遁形;要建立健全基层事务的民主参与制度,畅通表达渠道、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使“微腐败”问题不仅能够得到及时反映,更重要的是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并建立一些相关制度等:
(1)建立审计制度: 建立对基层干部实行任期届满、离职或免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其任职期间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要向其工作范围内的群众公开,以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加强基层干部廉政考核运用,把对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考核的廉政情况、干部述职述廉情况等作为对基层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干部的监督要深入到日常,加大查访监督的力度和频度,对基层干部存在问题要抓早抓小,并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做出预防和处理,把可能出现的腐败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微腐败”演变“大腐败”。
(2)强化群众监督制度。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可从建立和完善群众意见和诉求的表达渠道入手,方便群众对身边“微腐败”的投诉和举报,加强对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邮箱等建设。同时要以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和完善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公开性和及时性,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要利用电子政务,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公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接受群众举报,还要对群众举报进行分析梳理,发现规律性,高危岗位和高危人群。
另外,要坚持挺纪在前,加大对“微腐败”的惩治力度,以形成对“微腐败”强大的震慑力,确保公务人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转自《党风与廉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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