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政府提供安置岗位不低于80%
|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9年1月17日 |
近日,最新修订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要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新《办法》提出,县、设区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0%、20%和10%;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新《办法》进一步明晰士兵服现役期间若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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