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永嘉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3月27日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了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根据《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温政办〔2017〕4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7〕47号)、《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与总部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3〕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27日至4月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胡金锋,联系电话:13758478830。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429567420@qq.com);邮寄(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县前路101号,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邮编325100);传真(67021577)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根据《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分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之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县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县外,但在申请备案之后将其总部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
(二)申请总部企业备案的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部企业在县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并实现统一核算,在县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
3.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年度入库税收(含免抵额的调库数、不含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4.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三)申请总部企业备案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工商部门新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3.在市域外有非独立法人企业,且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
二、奖励政策
(四)贡献奖励
1.新引进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每一年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70%给予奖励;3年后,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量部分的70%给予奖励。贡献奖励按季度预拨付、年度结算。
2.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在年度纳税总额不减少的前提下,以备案前三年的平均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对其当年引进的地方综合贡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增量部分,给予70%奖励。贡献奖励按季度预拨付、年度结算。
(五)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总部企业使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租期内租金采用补助的形式:即1)年纳税额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2)年纳税额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2.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3年的租房补助:即1.年纳税额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2.年纳税额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三、组织机构与职能
(六)成立永嘉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市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成员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组成,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季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四、 工作流程
(七)资格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确认。
(八)政策兑现程序。县税务局对总部企业提供的季度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外部引进所属年度净入库数合计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净入库数;县财政局根据县税务局的审核结果计算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
(九)对引进的重大总部项目,对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和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如签订协议的,超出协议约定部分的税收享受贡献奖励。
(十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税收未达200万的,将取消其享受的总部优惠政策资格。
(十二)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备案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十三)总部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
(十四)本意见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总部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3年以内不得更改。
(十五)之前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参照按本意见执行。
(十六)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十七)本意见自2019年XX月XX日开始实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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