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四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9年4月15日 |
二、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提醒并积极协助采购人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三、及时公开履约验收结果。验收结果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采购人应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履约验收,并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开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将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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