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解读
为加强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的动态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原有的《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进场集中交易目录》进行调整,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通知》是对《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本级公共资源进场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230号)中的《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进场集中交易目录》进行调整。梧政办发〔2016〕230号文件印发后,有力地促进了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工作,但是随着我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稳步推进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的印发,有必要出台新的《梧州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目录》调整的内容及说明
(一)本次调整后的《目录》共有6大类:A类(工程建设类)、B类(政府采购类项目)、C类(国土资源交易类)、D类(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E类(医疗卫生类采购)和F(其他类)。
(二)将原目录的备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重要材料、设备、项目代建的招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统一进场交易”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及我市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 是参照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表述方式 。
(三)将原目录中的B类(政府采购类项目)的210个项目归纳表述为“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此处修改是根据桂政办发〔2017〕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五)项“自治区本级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B类具体内容以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自治区财政厅每2年公布一次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将原目录中的D类第7项“商铺、仓库、酒店、宾馆、厂房等资产租赁”修改为“企业资产租赁”;原目录中的D类第12项“商铺、仓库、酒店、宾馆、厂房等资产租赁”修改为第11项“资产租赁”;此处修改后所表述的内容更为准确。
(五)增加、修改部分:
1.增加E类(医疗卫生类采购),是根据桂政办发〔2017〕83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项目”及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增加F类(其他类),将原目录中D类(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中的第8项“需要进场交易的招商项目”、E类(国家战略储备类项目)、F类(文化、广告传媒及版权类项目)、G类(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类项目)、H类(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类项目)、I类(其他类)为整理归纳为“F类(其他类)”;此处修改是因为自治区将这几类归为积极推动进场交易目录,所以此次修改将这几类归为F类(其他类)。
3.在A类的5个子项中增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项目,将原目录中“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项目代建的招投标”的表述整理归纳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梧政办发〔2016〕230号文件已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全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平台集中交易的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办公室积极沟通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要求稳步推进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工作。
三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市本级平台建设,优化服务,为市直属机关、在梧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